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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30   点击:4656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征(202016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征兵工作是依托高等教育资源为军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的战略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和高校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定职责,是实现人才强军、人才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加强国防教育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加强高校征兵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强军思想为指导,以部队战斗力建设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按照“突出主体、转变模式、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原则,形成高校大学生征集、使用、退役安置工作良性循环,为实现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优质兵员保证,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均简称高校)。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征兵工作,包括征集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士官工作。

    第六条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由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七条  高校征兵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征兵办公室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高校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征兵工作;公安、卫健、人社、财政、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八条  高校征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校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归口管理。高校主校区与分校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由主校区与分校区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协商确定归口管理兵役机关。高校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的地区,应实行人武部与高校挂钩开展征兵工作,挂钩后,高校征兵工作由挂钩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应吸纳辖区高校为成员单位,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指导监督。高校主要负责同志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高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学工、就业、武装、宣传、保卫、招生、教务、资助、医务、共青团等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参加的征兵领导小组。

    第十条  高校要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站长由高校武装部部长或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并指定武装部或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人员为联络员,参加所在或挂钩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省和设区市征兵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会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高校征兵法规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指导下级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开展征兵工作,协调解决矛盾困难;

   (三)组织高校征兵工作检查调研、年度考评和总结表彰,梳理推广高校征兵工作经验做法;

   (四)协调政府、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校征兵各项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高校筹划制定方案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检查督促高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集任务;

    (二)指导高校开展宣传发动、兵役登记、报名应征、初检初考、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高校学生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工作;

    (四)协调政府、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高校征兵相关保障;

    (五)协调解决高校征兵工作矛盾困难,梳理总结经验做法。

     第十三条  地方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教育部门主要会同兵役机关部署征兵工作任务,督导高校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宣传发动、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初检初考等工作;负责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籍保留、复学、升学、调整专业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完成应征大学生政治考核工作,办理入伍大学生户籍注销和退伍大学生户籍恢复等;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费,落实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抚金、奖励金等工作;

    (四)卫健部门主要负责应征大学生体格检查工作;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大学生相关抚恤优待、退役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工作,维护高校大学生士兵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高校主要职责:

    (一)开展征兵宣传发动,解读征兵政策,组织大学生入伍意愿调查和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初检初考等工作;

    (二)配合兵役机关做好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预定兵管理和交接运输等工作;

    (三)负责大学生入伍手续办理、学籍保留,以及退役大学生复学、升学或调整专业等工作;

    (四)落实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五)完成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计划分配

    第十五条  省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依据每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及有关政策规定,参考各高校男性毕业生和在校生基数、专业和就业率等综合因素,确定各高校大学生征集计划,报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后,以征兵命令形式下达。

    第十六条  征兵命令明确的各高校征集计划,为从本省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高校新生和从外省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均不得计入各高校完成大学生征集任务数。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兵役登记。每年新生入学时,高校应检查其兵役登记情况。对入学时未参加兵役登记的大学新生,高校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拒不登记的,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和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宣传发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将高校征兵宣传纳入总体规划,指导高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高校应把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军训和军事理论课、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增强大学生依怯服兵役意识。

   (二)上、下半年“征兵宣传月”期间,兵役机关应会同高校,组织征兵政策咨询、举办大学生征集启动仪式等活动,广泛宣传征兵政策。

   (三)高校要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和宣传渠道,扩大征兵宣传范围,有条件的高校可将有参加意愿的大学生组织起来,进行重点宣传发动

   (四)高校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附寄征兵宣传册,确保兵役登记规定、入伍优惠政策、网上报名流程、学籍注册保留等内容。

    第十九条  组织报名和确定预征对象。高校根据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求,组织并指导学生网上报名(网址:http://www.gfbzb.gov.cn)。高校征兵工作站负责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确认。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应积极引导外省籍在校男生(含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应征

    第二十条  体格检查。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规定要求,专门组织高校应征学生体检。高校应统一组织学生集中参加,明确有关事项,搞好跟踪管理。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开辟 “绿色通道”,征兵工作结束前,高校应征学生随到随检,且体检中一般不作单科淘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全省统一体检工作开始后、高校学生批准入伍前,仍可会同高校组织身体复检复查。

    第二十一条  政治考核。体检合格的大学生,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及时组织政治考核。政治考核工作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负责,辖区公安机关会同高校征兵办工作站具体承办。

   (一)高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政治考核以本人在校期间现实表现为主,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进行函调或外调;确需函调或外调的,由征集地或挂钩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

   (二)政治考核期间,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同步组织走访调查,高校应安排专人参加,调查对象包括学校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或同学、校医等,一般不少于3人,重点调查了解应征学生的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病史等情况。

   (三)政治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在批准入伍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组织其政治复考。复考一般只做网上调查。

    第二十二条  预定新兵。高校所在地或挂钩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体检政考“双合格”的大学生确定为预定兵对象。高校要协助兵役机关为其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并指定专人负责预定新兵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与其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身体和心理状况,适时加强教育引导,确保兵员不流失。

    第二十三条 审批定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四个优先”规定,优先批准“双合格”的高校应征学生入伍,并根据其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合理确定服役部队。“双合格”高校学生多且入伍愿望强烈、征集指标不足的,由设区市统一调整。高校征兵工作站负责人应参加县(市、区)定兵会,根据应征学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定兵后,高校应将定兵名单公示,并及时通知应征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服务保障。兵役机关和高校应积极为应征学生提供各类保障。

    (一)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指定专人受理征兵政策咨询,并随时为学生参加兵役登记和网上报名提供技术服务。

    (二)高校应为返校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的外地应征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保障。

    (三)学生入伍前,高校可以举办欢送仪式;入伍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入伍学生学籍注册、保留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发放工作。

    (四)对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学生,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学费资助、升学就业等优惠政策。

    (五)大学生入伍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将《新兵花名册》提供给县(市、区)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做好户籍注销工作;退役后,及时恢复户籍。对应身体或政治原因作退兵处理的学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户籍;符合复学条件的,高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学生相关优抚优待、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维护应征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兵役关机和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征兵工作的检查指导,重点对兵役登记、宣传发动、报名应征、确定预征对象、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高校征兵工作纳入全省高校工作年度综合考评,作为学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高校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征集任务的高校,党管武装、征兵工作等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对执行兵役法规政策不坚决、组织指导不到位的高校和个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兵役机关和高校应遵守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费用,不得以订购书刊、统一箱包和购买物品等名义摊派杂支,对索贿受贿、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征兵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高校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校及自考类学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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